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规范调解工作,及时、公正地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开展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建立健全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过程、调解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主要范围为:民商纠纷、借贷纠纷、投融资纠纷及其他等各类纠纷。在诉前、诉中或执行调解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三)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人民调解和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或补聘。
第六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三)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和调解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理尊重社会公德;
(二)向所在组织或基层政府反映矛盾纠纷、群众意见建议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登记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矛盾纠纷,告知其他合法解决渠道;
(四)依法调解民商、借贷、投融资等各类矛盾纠纷;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
(五)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八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书;
(五)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六)要求有关人民调解员回避。
第九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十条 调解申请。申请人向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受理。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7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调解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调解启动。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书面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正式启动调解;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不予调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选定。视案情不同,调解工作实行独任制或三人制。采用独任制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采用三人制调解的,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根据调解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四条 根据调解需要,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鉴定。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十六条 调解一般在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内进行,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视频、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身份核实。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前应当核实并确认代理权限。
第十八条 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三)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询问或者核实情况;
(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具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存在的,可以在调解员确定后的3日内向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对该调解员的回避申请。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制度参照本章程第七章内容。
第二十条 调解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和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可以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书的,由双方在调解员制作的调解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接受和承诺履行调解书。最后,由调解员签字,加盖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组织不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结束:
(一)纠纷双方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的;
(二)纠纷任意一方向人民调解员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继续调解已无必要的;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四)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结束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第五章 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书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在调解记录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形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代理权限;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十七条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书或者履行不适当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其履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达成新的调解书。 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书的,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书的履行、变更或者撤销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依法达成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条 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书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书或者达成新的调解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调解纪律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服从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委派,可以对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方便和给予人身、财产方面保护。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章 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当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与本案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二)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如有本条第一款(一)(二)情形,调解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 明确申请回避理由。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前,应当明确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以支持申请。
第三十八条 提交回避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回避的调解员的姓名、职务、申请回避的理由等,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口头申请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回避的调解员的姓名、职务、申请回避的理由等。
第三十九条 审查与决定。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被申请回避的调解员退出本案的调解工作,并安排其他合适的调解员接手本案。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主要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提供支持和政府补助。也可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