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受理的范围:
1.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2.投诉人与政府在行政行为、合同履行等方面产生争议;
3.投诉人与其他企业发生商事纠纷,双方自愿请求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4.投诉人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申请法律政策咨询;
5.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不予受理的范围:
1.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3.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复议或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4.投诉人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
5.匿名投诉的;
6.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反复投诉的;
7.其他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事项。